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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信托·惠州中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发布日期:2015-02-17

一、信托简介

  1.项目名称:粤财信托·惠州中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

  2.信托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3.信托期限: 24个月,在本信托运作满12个月时,我司有权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提前结束本信托。实际运行期限从2013年07月08日起至2015年02月06日止;

  4.资金运用方式:以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名义,运用信托资金对惠州中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惠州数码园北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投资;

  5.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6.保管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一)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通过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募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

  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用于向惠州中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惠州数码园北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信托资金的运用均符合信托法律文件的约定。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

  1、账户独立情况: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粤财信托为本信托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建安支行开立了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管理制度与机构的设置:粤财信托在本信托的管理过程中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在信托执行期内,粤财信托认真履行了受托人职责。

 

三、信托资金的损益情况

  (一)信托收入:

  本信托的信托收入共计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柒拾贰万肆仟陆佰伍拾玖元叁角玖分(¥115,724,659.39)。

  (二)受益人的收益:

  在信托期间,共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零壹万贰仟玖佰壹拾陆元陆角柒分(¥112,012,916.67)。

  (三)信托税费:

  1、保管费

  依照我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保管合同(编号:招深BG-2013-FZQ-18),保管费=信托资金×0.1%×实际存续天数/360,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零壹佰柒拾贰元贰角叁分(¥160,172.23)。

  2、代销费:

  依照我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合作协议(编号:2013YCXTJ20004(推介)01号),第一年度代销费=信托资金×1.2%,第二年开始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合计人民币壹佰玖拾万零伍仟肆佰元整(¥1,905,400.00)。

  3、财务顾问费:

  依照我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财务顾问协议(编号:2013YCXTJ20004(财顾)01号),第一年度财务顾问费=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第二年度财务顾问费=信托资金×0.2%×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0,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伍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317,566.67)。

  4、信托报酬:

  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0.8%×信托期限/360从信托财产中计提信托报酬,此外扣除信托财产所应承担的税费后,剩余信托收益部分作为信托报酬追加给受托人,合计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捌仟肆佰柒拾伍元陆角整(¥1,318,475.60);

  2、其他费用:

  本信托执行期间共产生银行结算、律师费和合同印刷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贰拾捌元贰角贰分(¥10,128.22),该费用按合同约定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信托资金收益分配明细如下:


  粤财信托·增值易10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表

 

项目

 
 

金额(元)

 
 

信托财产(合计):

 
 

115,724,659.39

 
 

其中:信托本金

 
 

100,000,000.00

 
 

贷款利息

 
 

15,696,877.77

 
 

活期利息

 
 

27,781.62

 
 

费用合计:

 
 

3,711,742.72

 
 

其中:保管费

 
 

160,172.23

 
 

       代销费

 
 

1,905,400.00

 
 

       财务顾问费

 
 

317,566.67

 
 

信托报酬

 
 

1,318,475.60

 
 

其他费用

 
 

10,128.22

 
 

受益人信托收益:

 
 

112,012,916.67

 

 

四、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的终止

  截至2015年02月06日,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

  (二)信托财产的清算

  依照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粤财信托于2015年02月06日完成本信托财产的分配,特编制了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五、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一)信托财产的归属

  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项下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零壹万贰仟玖佰壹拾陆元陆角柒分(¥112,012,916.67)归属于受益人。

  (二)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均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受益人。

  (三)分配金额

  本信托可供分配给投资者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零壹万贰仟玖佰壹拾陆元陆角柒分(¥112,012,916.67)。其中信托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信托净收益人民币壹仟贰佰零壹万贰仟玖佰壹拾陆元陆角柒分(¥12,012,916.67),信托年化净收益率约7.5%。

  (四)分配时间

  本信托于2015年02月06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零壹万贰仟玖佰壹拾陆元陆角柒分(¥112,012,916.67)。

 

六、声明

  截止2015年02月06日,粤财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的运作,并依照《粤财信托?惠州中洲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收到本信托清算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粤财信托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受托人责任,特此声明。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